兹提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刊发(“该公告”)及分别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及十月十六日刊发有关与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监於沿海绿色家园将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寻求其独立股东批准惠州协议及苏州协议下之交易.(爲惠州协议及苏州协议分别的先决条之一),达成惠州协议及苏州协议之先决条件之最後日期已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延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或有关合约方书面同意的较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