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司通过IFC物业及北京创新(均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订立第一交易协议,以出售本集团於佳雅及奥特莱斯广东的直接及间接权益予Fidel(独立第三方)。
就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鉴於第一交易中一项或超过一项适用的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於5%但低於25%,故第一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就上市规则第14A章而言,奥特莱斯广东买卖协议下之交易构成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之关连交易。
董事会亦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司通过IFC物业及北京创新订立第二协议,以出售本集团於奥特莱斯中国、景盛公司、荣信公司、冠昇公司的直接及间接权益予利世(独立第三方)。
就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鉴於第二交易中一项或超过一项适用的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於5%但低於25%,故第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就上市规则第14A章而言,景盛公司买卖协议、荣信公司买卖协议及冠昇公司买卖协议下之交易构成关连交易,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9)条,该等关连交易经合并计算後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