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房企支付拆迁劳务费应缴契税
作者: 见习编辑 陈业     时间: 2012-09-18 11:33:57    来源: [ 观点网 ]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实施拆迁的,其支付给拆迁公司的劳务费属于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观点网讯:9月18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针对纳税人新近提出的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就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拆迁公司劳务费是否需缴契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提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实施拆迁的,其支付给拆迁公司的劳务费属于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应并入包括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各种补偿费中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同时,就如何判断企业所购买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契税应税房屋,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

  而针对纳税人提出,单独建造一个地下车库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回复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就承租他人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由谁缴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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