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
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吉林君诚於地块竞买中成功投标,并於之後订立土地出让合同,以人民币76,920,000元(相等於约93,840,000港元)之现金代价透过长春市国土局收购地块之土地使用权。本集团会将地块发展为包括零售、办公及服务式公寓的商用物业。
代价
收购地块土地使用权之代价为现金人民币76,920,000元(相等於约93,840,000港元)。代价乃根据地块之位置及发展潜力按照每平方米约人民币4,432.40元(相等於约5,407.53港元)之基准厘定。代价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并按以下方式支付:
(i)人民币38,460,000元(相等於约46,92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三日或之前支付(“首期付款”),其中部份将从投标地块时已支付予长春市国土局之按金人民币25,000,000元(相等於约30,500,000港元)中扣除;及
(ii)人民币38,460,000元(相等於约46,92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或之前支付,并须按於支付首期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所定利率向长春市国土局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