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有关发行确定债券及选择性债券(统称「债券」)及于先前调整债券之换股价之公布(统称「有关公布」)。债券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布内容所用词汇与有关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董事会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末期股息每股0.10港元(「末期股息」)待股东批准。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向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末期股息将以现金(此处称「现金股息」)及/或股份(此处称「代息股份」)派发,股东有权选择收取代息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现金。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之详情载于本公司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刊发之通函。4,110,905,373股股份持有人已选择收取代息股份,余下1,714,212,020股股份持有人将获发现金股息。
兹通告,根据债券条款及条件(「条件」)之调整规定, 换股价毋须因代息股份而作出调整,但根据第6(C)(3)项条件,换股价已因现金股息而作出调整。
债券之换股价将由目前的每股4.65港元调整为每股4.53港元,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据本公司与纽约梅隆银行订立之信托契据第7.3条,为数0.001港元(已下调的换股价金额)须结转并计入其后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