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概述
2012年,公司光明、龙岗、汕头金湖路三个项目同时开工建设,为解决公司主业开发资金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下称建行深圳分行)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下称建总院)借款人民币2亿元,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以本公司拥有的深房广场之53套写字楼和文锦仓库1-3层物业作为抵押。
2012年7月11日,本公司与建总院及建行深圳分行三方在深圳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
建总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投资控股)全资控股所属企业。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借款构成了关联交易。
2012年6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借款的议案》。关联董事文利、姜丽花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周含军、刘全民、宋博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