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博鳌房地论坛,2012博鳌房地产论坛
房地产业暂不纳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范围
作者: 见习编辑 陈泽佳     时间: 2012-05-03 10:16:35    来源: [ 观点网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较宽松,对发行额度和企业盈利都没有设置要求。

  观点网讯:5月3日消息,根据中国证监会已制订完成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房地产企业与金融业企业暂无缘私募债。

  有媒体报导称,在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未在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业企业。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持续不减,房地产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后再融资等方面,受限颇为严格。

  报导引述参与监管层调研座谈的券商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较宽松,对发行额度和企业盈利都没有设置要求。对于私募债的偿债基金(保护基金)的界定比较宽松。

  发行人和券商可以自主选择在深交所或上交所备案。根据办法,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40%的限制。债券期限原则上为1年(含)以上、3年以下。对于每只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持有账户数合计不超过200户。中小企业私募债有望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交易。

  另外,业内人士透露,在创新试点中,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几家企业可以发行集合私募债。这将使众多中小企业可以在较低的门槛下直接进入债市融资。

  另悉,4月下旬,有券商表示,证监会正在针对中小企业专项私募债做准备,有可能在5月颁布中小企业专项私募债相关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为北京、天津、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六省市。

24小时热点>>

观点网关于本网站版权事宜的声明:

观点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客观提供更多信息用。凡本网注明“来源:观点网”字样的所有文字、图片等稿件,版权均属观点网所有,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或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您速来电020-22375222 或来函ed#guandian.info(发送邮件时请将“#”改为“@”)与观点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