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万洋(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国寿投资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北京万洋有条件同意出售而国寿投资有条件同意收购合营公司2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41,000,000元。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人寿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24.45%,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国寿投资为中国人寿之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之附属公司,因此为中国人寿之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国寿投资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据此,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该等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