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之公告,当中宣布,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卖方(作为卖方)、本公司(作为卖方担保人)、买方(作为买方)、买方担保人(作为买方担保人)与出售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
(1)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按约1,829,000,000港元(相当于人民币1,480,000,000元)之代价购买出售股份,出售股份占出售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52.69%或项目公司股权之51%;及
(2)于完成日期,出售集团将向本集团偿还结欠本集团之公司贷款之总金额约1,349,000,000港元(相当于约人民币1,091,941,000元)。
出售公司为本公司之一间共同控制实体,其中泓达拥有47.31%及卖方拥有52.69%。于出售事项完成後,本公司将不再拥有出售集团之任何权益。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其中包括)下文所详述有关上述事项之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