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经适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作者: 见习编辑 张媛娜     时间: 2012-02-01 23:52:56    来源: [ 观点网 ]

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

  观点网讯:2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以及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其中,在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方面,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房源再上市和回购管理。

  在房源分配中,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具体施行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

  而此前,北京购买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需要比普通商品房多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即可将经济适用房过户成为商品房。

  《实施意见》还规定,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间或承租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格交纳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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