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19日消息,上海市政府于日前印发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的房屋补偿。
《规定》指出,征地房屋补偿,要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一年之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
《规定》还明确,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上海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另外,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建制撤销的标准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建制撤销的标准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