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廉租房申请细则公布
作者: 见习编辑 陈泽佳     时间: 2011-11-01 17:25:06    来源: [ 观点网 ]

《细则》对上海市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作出了明确界定。在申请廉租房的同时,不得申请上海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观点网讯:10月31日,上海市房管局、民政局发布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对上海市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作出了明确界定。在申请廉租房的同时,不得申请上海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即: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必须待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根据《细则》,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细则》指出,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夫妻应当一同申请;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细则》还指出,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住房保障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24小时热点>>

观点网关于本网站版权事宜的声明:

观点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客观提供更多信息用。凡本网注明“来源:观点网”字样的所有文字、图片等稿件,版权均属观点网所有,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或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您速来电020-22375222 或来函ed#guandian.info(发送邮件时请将“#”改为“@”)与观点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