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据财政部网站10月31日信息显示,财政部、国税总局已于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对营业税起征点和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修改的决定,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告中称,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也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另外,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包括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至2万元;同时,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