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8月24日,香港廉政公署公布,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两名前高层职员陈宝奎、陈翊耀在香港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2年和3年,罪名为在处理贷款申请及延迟还款日的过程中收受贿赂。
据悉,上述两人分别为工银亚洲企业业务部前主管与房地产及融资部前主管,年龄分别为51岁与44岁,两个人在2006年至2010年间,在为客户处理多笔贷款及延迟还款申请的过程中,共收受580万港元贿款,以及5瓶红酒和一只名表的贿赂,随后帮助客户顺利获得贷款与延期申请批准。
案情透露,陈宝奎于案发时为“工银亚洲”公司企业业务部主管,并是“工银亚洲”房地产及融资部主管陈翊耀的直属上司。两人负责处理企业客户的申请,包括贷款及延迟还款日。
曾伟是“工银亚洲”的企业客户,从事发展房地产及经营酒店及高尔夫球场。他亦经营康星投资有限公司(「康星」)及瑞城国际有限公司(「瑞城」)。
于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曾伟,以“康星”的名义,向“工银亚洲”分别申请两笔贷款,即6500万美元及2亿港元。“工银亚洲”的管理层,根据陈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议书,遂批出上述贷款。
2007年10月,曾伟以“瑞城”的名义向“工银亚洲”申请一笔20亿港元的贷款。根据陈宝奎和陈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议书,“工银亚洲”的管理层遂批出该笔贷款。
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期间,曾伟六次申请延迟“康星”两笔贷款的还款日。有关申请由陈宝奎及/或陈翊耀批核。
曾伟亦就“瑞城”的贷款申请延迟还款日,有关申请于209年5月获陈宝奎批核。
于2009年8月7日至2010年10月5日,陈宝奎分别向曾伟收受100万港元及230港元的贿款,作为就有关贷款申请提供协助的报酬。陈宝奎在一间酒店收受曾伟提供该笔230万港元的贿款后,两人即场被廉署人员拘捕。
2007年至2009年期间,陈翊耀分别收受曾伟提供的五瓶共值14500港元的红酒、一枚价值33000港元的手表,以及两笔50万港元和200港元的现金。陈翊耀饮了其中一瓶红酒,廉署人员在其居所及办公室检回余下四瓶红酒及该枚手表。
案情还透露,陈翊耀收取曾伟提供的贿款后,于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期间,先后将部份款项分别存入他在五间银行开设的私人户口,每笔存款由1万港元至7万港元不等。
至于从陈宝奎检回的230万港元贿款、十二瓶红酒及三枚手表,以及从陈翊耀检回的四瓶红酒及一枚手表,暂委法官今日(8月24日)下令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2条将之充公。
此外,控方向法庭提出申请,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8条充公陈宝奎及陈翊耀向曾伟收受的其余贿款共350万港元。法庭订于今年10月4日就有关充公指令进行聆讯。
曾伟,四十八岁,亦被香港廉政公暑起诉三项罪名,即向陈宝奎和陈翊耀提供共430万港元及一份馈赠,以及一项串谋处理230万港元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罪名。曾伟于今年7月4日未有出席接受审讯,区域法院已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同时,暂委法官今日(8月24日)亦下令将曾伟的八十万港元保释金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