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8月2日下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火灾一案中26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犯受贿罪判处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此外,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滥用职权罪5年;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滥用职权罪4年6月、受贿罪10年,没收3万,执行13年6月,没收3万;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张权滥用职权罪3年6月、受贿罪11年,没收6万,执行13年6月,没收6月;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冯伟受贿罪11年,没收6万。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佩信、副经理马义镑等11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黄佩信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受贿罪分别获刑6年和11年,最终执行16年,没收违法所得6万。马义镑也因上述二种罪名分别获刑5年6个月和11年,最终执行15年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7万。
历史资料显示,上述火灾发生于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市中心胶州路靠近余姚路附近的一座28层的公寓楼起火,造成53人遇难,70余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