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20日,浙江、山西、贵州等省市相继公布各自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细则,这些细则大部分都和发改委的要求相一致。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要求,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商品房经营者、中介服务机构,都应当按照此通知实行明码标价。
该细则大部分内容都以发改委要求为基准。明确提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在标价牌和价目表上要明确标示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优惠折扣、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不一样的是,浙江省的细则还对购房者可享的优惠折扣和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进行了规定。即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其优惠折扣,但须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
同日公布的山西省的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要求,在山西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存量房,必须实施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日前出台的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也明确要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和存量住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根据《实施细则》,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调整价格或明码标价内容变动时,应重新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