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于5月30日起实施明码标价细则
作者: 见习编辑 李欣鞠     时间: 2011-05-12 01:33:26    来源: [ 观点网 ]

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观点网讯:5月12日,江苏省出台《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并定于5月30日起正式执行。

  细则要求,江苏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除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明码标价要求外,细则还要求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细则规定,江苏省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利用明码标价实行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的,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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