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修订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并定于5月1日起实施。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国资委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资委不得代替或干预下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办法》分为总则、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工作事项、指导监督工作方式、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并从三个方面充实完善了相关工作内容。
应坚持的四项原则是: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原则。
增加的对专项监督方式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二是细化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事项,三是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办法》指出,在尊重、维护下级国资委出资人权利的同时,上级国资委将指导下级国资委,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在监管方面,如果地方国资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改制、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规定,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等,上级国资委将实施监督检查或督促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