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品房建设按5%-10%比例配建公租房
作者: 莳炻     时间: 2011-03-30 11:48:12    来源: [ 观点网 ]

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到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

  观点网讯:3月29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根据《意见》,湖北省计划在商品住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的5%到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同时《意见》确定了湖北省“十二五”期间发展公共租赁房的目标任务。即以基本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目标,湖北在未来5年将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租得到、租得起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根据《意见》,湖北的公共租赁住房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在筹集房源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通过新建一定规模的公租房、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

  同时,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到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

  租赁期限方面,《意见》指出,公租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

  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承租人以房产交易的方式变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租金方面,《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公租房租金按市场价计租,变“暗补”为“明补”,其计租办法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制定。基准租金一年一公布。在经济适用房纳入公租房的城市,可试行公租房租住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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