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2月27日,长春市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会议重新制定了《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该《条例》规定,房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开发企业需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此外,《条例》还创新设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旨在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质量保修问题,保障购房消费者权益。
据悉,早在1998年长春市就已经制定了《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其后于2004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市场需要,2009年长春市政府机构改革,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改变,基于此,长春市本次重新出台了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