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2月24日,深圳市政府召开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议。深圳最新版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提出,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为5年。城市更新单元指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划定相对成片区域,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细则》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万平方米,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细则》还对城市更新单元内拆迁范围的边界划定作出明确,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或现状无道路,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中心线或规划支路的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细则》还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申请实施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土地功能混合使用要求;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等有8种情形。
拆除重建类方面,《细则》指出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是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包括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等。
三是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另外,当天会议还首度公开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该规定自今年12月22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而该规定适用对象是指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且重建中包含住宅的项目。
根据该规定,保障房配建分为三类项目,配建比例从5%到30%不等。
其中,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为一类地区。该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如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为二类地区。该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而三类地区则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该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根据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到2015年,深圳市计划完成城市更新用地规模约为35平方公里;完成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约为1800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更为完善,特区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完成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主要地区城中村的整治;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环境提升,完成3-5个重点产业片区、2-3条人文特色街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