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3月29日,佛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以下称《办法》),对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贷款年限等三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办法》从今年5月1日实施。
修改的三处地方分别为:一、发放贷款由原来20个工作日减至5日内。原第八条“受委托银行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修订为“受委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原第十三条第(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抵押贷款时,必须交付不低于总房款20%的首期款”。修订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抵押贷款时,必须交付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款,即最高贷款额不能超过购房总房款减首期款,建房、翻建、大修理住房也按此原则处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核定,对被评为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申请人,实行按不同比例缴交购建房首付款,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三、适当延长贷款年期。第十五条第三款:“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0年”修改为“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