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3月29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某媒体质疑上海在经济适用房用地上兴建高档商品房的报道作出回应称,报道中对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理解有误,上海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已批的经济适用房用地严禁挪作他用。
上述媒体的报道中提到:“2006年年中,上海‘两个1000万工程’悄然刹车”。对此市房管局发言人说明,上海与全国一样,2003年起房价持续上升,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控旧区改造和市政动迁用房的刚性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开始建设用于旧改和市政动迁的配套商品房。近几年,该工程不但没刹车,市委、市政府还作为重点工作在推。据统计,从2005年—2009年已开工3772万平方米,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又明确开工不少于800万平方米,正在起草研究的十二·五住宅发展规划也已将此建设项目列入并将继续加快推进。
报道在介绍上海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时,将“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00元/月(含2300元)、人均财产低于70000元(含70000元)”的规定,错误解读成了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资产标准,由此算出申请家庭无能力还贷的结果,如果按三口之家计算,撰写该文的记者对准入标准的理解误差达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