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城中村与19世纪西方的贫民窟具有较多相似性,二者都是以进城农民为主的流动人口低成本居住区。简要比较19世纪前后西方国家的贫民窟问题与当前国内的城中村问题,指出城中村问题将具有长期性,社会问题和流动人口问题是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关键。
一 城中村与贫民窟
贫民窟又称贫民区,对应的英文为slum或squatter。联合国人类居住规划署定义的slum是“以低标准和贫穷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区”,可见贫民窟的基本特征是:①高密度人口聚居,②低标准的居住环境,③人口贫困。与slum相比,squatter同样具有前述特征,且更显破败,可译为“棚户区”。零乱的景观与破败的环境、良莠难辨的混杂人群及混乱的秩序构成了人们对贫民窟的普遍印象。
对照slum的定义,我国的城中村可视为贫民窟。①城中村是一种低标准的高密度聚居区。例如珠三角地区的城中村建筑密度经常高达90%,容积率高至6,间距却往往不到2 m。这些住宅的通风、采光和消防达不到基本要求,却密集了大量人口,如深圳某城中村183栋住宅共2 935间房,住有6 725人 ●[1],平均每间2.3人。②城中村的大多数居住者是以农民工为主的低收入流动人口,如只有1 000多户籍居民的深圳大冲村住有6万人,其中大部分农民工的工资最近十多年以来一直在400~500元●[2],是社会的最底层。③城中村是我国城市管理的死角,各色人等混杂,治安问题和环境问题非常突出,具有脏乱差的典型特征。因此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城市被‘城中村’和边缘杂乱的建筑所包围。这些地方污水横流,是中国的贫民窟”●[3]。
虽然城中村是“中国的贫民窟”,但我国尚无典型的贫民窟——有国外人士指出同非洲或印度相比,“北京的贫民窟比较小,也比较干净”,不过“除非政府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中国就会出现人们在其他国家看到的那些贫民窟”。笔者认为城中村:①吸纳了大量以进城农民为主的流动人口,事实上是低收入流动人口居住区,例如广州330万流动人口的70%便居住在城中村●[4];②生活消费低廉,是一种低成本住区,若没有城中村,低收入流动人口将无法支付城市生活的高昂成本。
作为城市化早期的一种居住空间分异现象,19世纪前后处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西方国家的贫民窟与我国城中村具有类似的作用,因此二者有较强的可比性。
二 19世纪前后西方的贫民窟问题
1 贫民窟现象的产生
18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导致西方国家的劳动力迅速从农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突如其来的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使各国城市住房短缺严重,加之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贫民窟在城市迅速蔓延。19世纪中期的德国,住房是农民进城后的第一大难题,由于租不到房子,出现了很多只能租床轮换休息的“租床人”。为解燃眉之急,大量的简易房屋得以兴建并导致了贫民窟的产生。基于同样的原因,19世纪的英国也产生了大量贫民窟。尤其地产商为牟取高额利润,密集地修建大量“背靠背房屋(back-to-back house,两排房屋背向而建,只有前窗而没有后窗)”住宅区。“背靠背房屋”空气不对流、间距小、市政公用设施极不完善,平均每间居住7人,条件极为恶劣。法国直到19世纪末还“约有1/3的巴黎人生活在这种既拥挤又肮脏,没有卫生设备,没有照明和没有足够新鲜空气的环境里”●[5]。美国的贫民窟多产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且与郊区化联系紧密。19世纪中期以前,大量移民同美国本土农民一道忙于开拓西部、建设新城市,因此尽管发生了大规模的农业人口转移,城市住房问题尚不突出。19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颁布了一些有利于工人的新法令,且由于多年的政策积弊导致大量农民破产,涌入城市的人口骤增。与此同时,霍华德的“花园城市”理论和以德国为楷模的城市分区法传入美国并催生了卫星城理论,这些理论与现代交通方式结合后产生的郊区化运动使许多城市的中心区衰退为贫民窟。美国学者沃纳对此指出:“1870~1890年的中心事件便是城市被分割为两个部分:内城和外城;一个贫民窟的城市和一个郊区城市;一个衰退和期待的城市以及一个成功和安退的城市。”●[6]与欧洲一样,这一时期美国的贫民窟规模巨大。1879年纽约的贫民窟住宅共有21 000个,1900年增至43 000个,容纳了400万纽约市民中的150万人●[7],这些贫民窟里“居住着爱尔兰移民和山羊,沿着东区延伸达60多个街区”●[8]。
2 清除贫民窟的措施
总的来说,在19世纪前后的城市化进程中,西方的贫民窟发展迅猛,贫穷问题、卫生问题、污染问题、安全问题等随着贫民窟的蔓延接踵不断。在那个工业化的时代,冒着黑烟的工厂把整座城市变成了“焦炭城”,而“焦炭城”演化的宿命则是“贫民窟,次贫民窟,超级贫民窟——这就是城市进化的进程”●[9]。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19世纪中期西方各国开始针对贫民窟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住房问题,采取措施清除贫民窟,这些措施主要有四类。
(1)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来限制新增贫民窟或引导贫民窟改造。英国不少城市在19世纪40年代相继颁布了改善住房和卫生状况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针对城市住宅过分拥挤、空气不能自由流通和卫生状况不良的现象,规定了建筑居民院落的最低宽度、两排房屋的最小间距、房屋两面都必须开窗,臭名昭著的“背靠背房屋”也在这一时期逐渐被各城市宣布禁止。德国在19世纪下半叶,从工业革命起步较早的英国、法国吸取经验教训,在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主导思想下对城市管理、住宅建筑、城市布局等方面都制定了独具特色的管理办法。
(2)政府通过市场运作引导开发商建设廉价住房,进而达到减少贫民窟的目的。伦敦郡议会和自治市议会在19世纪中期就开始通过税收补贴、降低土地价格、延长公共工程贷款债期等措施,鼓励发展商兴建廉价住房。
(3)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廉租的公共住房。1890年,英国地方政府被授权兴建公有房屋,在两次世界大战间英格兰和威尔士兴建了约333万套城市住宅,掀起了公有房屋建设的高潮。1934年成立的纽约住房局在1941年之前完成了10项公共住宅建设项目,提供了55 465套住房,这些公共住房在纽约的住房建设中占很大的比例,其中1934~1938年间公共住宅所占的份额为35%●[10],公共住房分流了部分贫困人口,减少了贫民窟的人口压力。廉租房建设后来为很多国家和地区所继承,尤其新加坡和香港早期的廉租房租金极为低廉,大多数贫民都能够承担,成为解决贫民居住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
(4)社会团体的合作和参与。19世纪50年代以后,伦敦出现了一些旨在改善住房的团体,如“首都改善勤劳阶级住房协会”、“改善工业住房公司”等。这些团体声称要为工人建造廉价的住房,与当代许多国家的住宅合作运动有类似之处,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它们在当时起到的实际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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