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5282万现金和6家“华”字头公司
更让人疑惑的是第一大股东金惠明的出资情况。
根据相关资料,金惠明于2002年12月23日一次性向大场镇经济联合社账号存入入股资金5282万元,全部为现金支付,共528200张百元票面的人民币。
“在反洗钱法出台以前,大额存款并不在监管之列,但依据现在的标准,如此巨大的现金存款足以引起银行的监管注意。”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反洗钱中心负责人表示。
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受让产权时应当提供受让资金来源证明,不得向标的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以“集体股权转让比照国有股权转让标准的惯例来看,集体企业管理层持股也应该遵循以上原则。”专家表示。
另一家上海集体企业知情人士则解释,从其它企业的运作经验来看,不排除金惠明通过代持股方式向多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融资,再通过私下分红的做法。“这也许可以解释5280万现金的来源。”该人士称。但这一点,记者未从大华集团证实。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那么大华集团在2005年的又一次股权转让就将金惠明等大华高层的个人持股进一步明确了下来。
2005年7月,大华集团自然人股权再次发生变化,90%的个人股权仍然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强投资有限公司(占股30%)、华绣投资有限公司(占股26%)、华禾明实业有限公司(占股13%)、华禾宁实业有限公司(占股8.39%)、华禾惠实业有限公司(占股8.39%)和华禾顺实业有限公司(占股4.19%)等六家“华”字头公司。经查,这六家公司均为2005年7月注册,其中华强公司两位股东为金惠明及女儿金玲,华绣公司为金惠明和41位自然人股东,华禾明公司股东为金惠明弟弟金建明及家人,另外三家公司也是三位原公司高层持股。“以平价方式将自然人持股做成公司持股意在隐藏个人财富。”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怀疑。
同样在2005年,富布斯富豪榜将金惠明排入第36位,个人财富总值近27亿元。“大场镇农民这才知道原来大华集团已经被私有化了,当时影响很大。”该知情人士称。
同年10月,经调整后的大华集团董事长金惠明持股华绣公司的比例由46.49%变为20%,从而使其在大华集团中的持股比例最终锁定为35.25%(包括金玲股份在内)。但金惠明与弟弟金福民共持有华绣公司27.17%股份,因此间接持有大华集团7.065%股权。加上另外一个弟弟金建明的股权,金惠明家族共计持有大华集团50.065%的股权,最终控股大华。
金惠明的个人财富目前究竟有多少还无法明确测算,不过,根据2006年会计年检报告,金惠明及女儿在2005年7月时刚刚投资6600万成立的华强公司,在2006年底的净资产就达到4.5亿,其中未分配利润3.3亿,公司当年的营业利润为-1.3万,投资收益却有1.8亿。这些还没有算入金惠明在华绣公司中的持股收益情况。
而根据记者的大概测算,截至去年底,以净资产计算,金氏家族已经资产过10亿。一旦大华借壳金牛成功上市,这一原新华村村党总支书记的财富市值或将更加不容小觑。
9900万元
当时净资产值达到2.34亿元的90%大华集团股权,被“亏本甩卖”给了34名原大华集团经营业务骨干。
城镇集体经济改制——被忽略的盲点
在我国,集体经济包括村社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大部分。基于在城市化进程中普遍推进的撤村队改革,目前国家在村队级集体资产处置方面的法规较为完备;然而在城镇集资产处置方面,却处于法规缺位状态,上海证券报推出的系列调查也是针对城镇集体经济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流向情况。
《宪法》规定,集体所有财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集体经济组织财产、集体所有建筑物和各类设施等。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保护。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在多年实践中却滋生着不同的盲点。专家介绍,因为城镇集体资产转让的很多流程都是比照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很多监管环节并不像国有资产转让一样严格,比如对管理层持股过程的监管、转让流程是否公示等。
另外,城镇集体资产转让后形成的收益目前仍由各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管,所谓的按年分红是否到位目前以媒体身份很难考证。上海某区国资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达过每年仅集体经济组织分红一项数额就过亿元的说法。但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记者介绍,目前农民能够拿到的收益仅为撤村费、农转非落保费或征地养老费,所有和城镇集体经济改制有关的收益农民目前没有任何分红。“因城镇集体经济改制而形成的收益农民现在是分不到的,只有等到撤镇时或许可能考虑,但真到撤镇时还会留下多少集体财产,谁也不知道。”
不能否认,城镇集体经济改制并鼓励经营层持股确实为企业带来了活力,比如如今的大华集团,从2002年至今,大华一直稳居上海商品房销售面积排行榜前三名,锦绣华城、清水湾、颐和华城等一系列高标准、高品质的住宅小区,诠释了大华改制后的成就,也昭示了其靓丽的前景。只是,这些由大场镇集体资产积淀发展起来的财富,目前已经有90%归属了几十位经营骨干,大场镇人如此“慷慨”是否出于自愿,却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反观现在,大华的发展确实已经远远超过上海一些仍未改制的城镇集体企业,但根据村民的反映,未改制的企业虽然总利润不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条件却更优,分红还在其次,尽可能地安置工作是失去了土地的村民的最大需要,而改制后的企业多在人员安置方面欠缺考虑。
在《物权法》出台前,有专家表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资产所有权作出界定,但另一些人认为尚未成熟。而在最终定稿的《物权法》中,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描述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也为今年深化改革留下空间。”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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