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内容有关发行于2015年到期之13.75%优先票据(“2015年票据”)之公告(“2010年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内容有关发行于2017年到期之10.75%优先票据(“2017年票据”)之公告(“2014年公告”,连同2010年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本公司、契约附表一所列之实体(作为子公司担保人)及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就发行2015年票据于2010年9月16日订立之契约(经不时修订或补充,“契约”)之条款,本公司今天宣布,已于2014年9月11日通知受托人及2015年票据的持有人,所有未赎回2015年票据将于2014年10月11日(“赎回日期”)全数赎回,赎回价相等于其本金额之103.4375%,另加直至赎回日期(惟不包括该日)应计及未付之利息(如有)。
于本公告日期,2015年票据之未赎回本金额为200,000,000美元。本公司将用发售2017年票据之所得款项结清赎回2015年票据之付款。于赎回日期进行赎回后,已赎回2015年票据将会被注销。
承董事会命
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健康
香港,2014年9月11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许健康先生、许华芳先生、肖清平先生、施思妮女士及郭君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许华芬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魏伟峰先生、梅建平先生及聂梅生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