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仅此宣布,于2014年9月4日,本公司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根据出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同意向买方以人民币1,651,040,336元为代价出售于万狮置业之90%股权。完成出售后,本公司及买方将分别持有10%及90%之万狮置业股权。于同一日,本公司与买方还就万狮置业的未来经营及管理订立合营公司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由于投资方于本公司多间子公司持有超过10%股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投资方为本公司子公司层面上的关连人士。而买方为投资方之全资子公司,故为投资方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买方为本公司子公司层面上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其中一项有关该等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但少于5%,且总代价超过3,000,000港元,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