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南京G14号土地合作协议及广州番禺土地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视作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i)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南京招商房地产与深圳陆虹订立南京G09号土地合作协议,据此,南京招商房地产及深圳陆虹(平安不动产之间接子公司)将认购彼等各自于南京宁盛之部分增资注册资本,而深圳陆虹将向南京宁盛提供人民币67.74百万元股东贷款,以偿还部分先前由南京招商房地产提供之股东贷款及(ii)随后与深圳陆虹订立增资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向南京宁盛增加注册资本及深圳陆虹提供用于偿还南京招商房地产之股东贷款金额须增至人民币90.16百万元。
根据上述两项协议,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及由深圳陆虹提供股东贷款后,(i)南京宁盛的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30百万元增加至人民币60百万元,其中:南京招商房地产持有其51%股权,深圳陆虹持有其49%股权;及(ii)南京招商房地产及深圳陆虹将分别按其持有之股权比例向南京宁盛提供股东贷款。因此,本集团将有现金流入净额约人民币119百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南京宁盛由南京招商房地产全资拥有。南京G09号视作出售事项完成后,南京招商房地产于南京宁盛之股权将摊薄至51%。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南京G09号土地合作协议及增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视作出售本集团于南京宁盛之股权。
南京G09号视作出售事项其本身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公告交易。然而,由于南京G09号土地合作协议及增资协议与南京G14号土地合作协议项下的订约方均为深圳陆虹,同时深圳陆虹全资拥有深圳联新(广州番禺土地合作协议项下投资者),且深圳陆虹以及深圳联新均由平安不动产间接控制,故南京G09号土地合作协议及增资协议、南京G14号土地合作协议及广州番禺土地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规定视为按汇集基准计算。由于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上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视作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南京G09号视作出售事项完成后,南京宁盛将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由于南京兴盛和广州依云按合并计算基准构成本公司之非重要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仅为因视作出售事项与南京兴盛和广州依云有相关关系,故深圳陆虹、深圳联新及平安不动产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集团订立南京G09土地合作协议及增资协议,及南京G09视作出售事项项下拟进行事项并不构成关连交易。
招商局置地:视作出售一家附属公司之股本权益及向一家附属公司垫付股东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