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中国新城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之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之初步评估,本集团预期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期间溢利较二零一三年同期录得小幅上升,尽管本期间收入及毛利大幅低于二零一三年同期。预期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期间溢利上升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乃由于本集团于本期间由已竣工物业转拨至投资物业之公允价值收益所致。
本公告所载资料仅根据目前所得资料(包括本集团本期间之未经审核综合账目以及本集团于本期间由已竣工物业转拨至投资物业之公允价值收益)由董事会进行初步审阅及评估而得出。有关资料有待确认,且尚未由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审阅或审核。因此,本集团于本期间之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期间溢利预期增长的幅度有待确定,可能出现变动及有待确定。股东及潜在股东应细阅本公司本期间的中期财务业绩公告,该公告预期将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底发布。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局命
China New City Commercial Development Limited
中国新城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
施侃成
中国,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中国新城市:有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