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今日宣布一项有关若干建议修订(“该等建议”)的同意征求(“同意征求”),以修订下列各项:
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的契约(经于本公告日期补充或修订,“2018年契约”),由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定义见该契约)与纽约银行梅隆公司(作为信托人及抵押代理)订立,规管其于2018年到期的10.25厘优先票据(统一证券识别程序委员会编号36117JAA0、通用代码087893596、国际证券US36117JAA07(第144A条)及统一证券识别程序委员会编号G3701AAA4、通用代码087893588、国际证券USG3701AAA46(S规例)(“2018年票据”);及
日期为2013年4月23日的契约(经于本公告日期补充或修订,“2016年契约”,连同2018年契约统称为“该等契约”),由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定义见该等契约)与纽约银行梅隆公司(作为信托人及抵押代理)订立,规管其于2016年到期的9.75厘优先票据(CMU债务工具号码BNYHFN13009、通用代码092016145)(“2016年票据”)(“2016年票据”连同2018年票据统称为“该等票据”,各自为“系列”)。
于2014年7月21日,本公司已发行于2019年到期的10.25厘优先票据(“新票据”),总本金额为350百万美元,预期自发行新票据所得的款项将用作偿还其现有债务,为收购土地用于住宅及商用物业开发拨资,并作一般企业用途。同意征求及该等建议的主要目的为取得必要的同意,以修订该等契约,使其与新票据的条款一致。该等建议包括修订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该等契约的章节:(i)“债务及优先股的限制”契约;(ii)“受限制付款的限制”契约;(iii)“获准留置权”的定义;(iv)“销售及租回交易的限制”契约;(v)“股息及其他影响受限制附属公司付款的限制”契约;(vi)“受限制附属公司发出担保的限制”契约;及(vii)“与股东及联属公司交易的限制”契约。此外,本公司亦寻求透过同意征求厘清及修订若干条文,使有关条文与市场上可资比较发行人所发行的优先票据条款更为一致,以及修订及引进有关上述该等建议的定义。
同意征求的记录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就2018年票据而言为纽约市时间下午5时正,而就2016年票据而言则为香港时间下午6时30分)。同意征求将于下列时间届满:就2018年票据而言为纽约市时间2014年9月12日下午5时正,而就2016年票据而言则为香港时间2014年9月12日下午4时正,惟本公司延长或终止则另作别论。
就该等票据的各系列而言,本公司向截至记录日期各票据记录的持有人(“持有人”)提供就任何持有人于上文所述的相关同意征求届满日期之前有效交付同意的同意费,2018年票据本金额每1,000美元为3.75美元,或倘为2016年票据,则同意费为本金额每人民币100,000元为人民币375元。本公司接纳同意及支付同意费的责任须待(其中包括)不少于各系列尚未行使的该等票据的大部分总本金额的持有人有效交付同意后,方为有效。
新城控股:有关(i)于2018年到期的10.25厘优先票据;及(ii)于2016年到期的9.75厘优先票据;之同意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