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 Chong Construction Group Ltd.(新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董事会获告知,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马炯女士(“马女士”)向峰景控股有限公司(“峰景”)(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出售其全部所持有之221,850,000股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76%(“出售事项”)。
董事会获进一步告知,峰景由本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王英伟博士(“王博士”)及马女士各自持有50%股权。于出售事项前,(a)王博士已持有20,000,000股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0.70%;及(b)NeoSummitLimited(新峰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一间视为王博士及马女士之受控法团)已持有475,816,993股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16.65%。
于出售事项后,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因(i)透过瑞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75,921,240股股份及(ii)透过天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37,940,000股股份(合共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7.98%)而继续成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