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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时间: 2014-06-11 09:36:26    来源: [ 北辰实业 ]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367,0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适用税项),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02,021,200元。其中公司外资股股息另行派发。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适用税项);扣除适用税项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4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beijingns.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367,0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适用税项),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02,021,200元。其中公司外资股股息另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暂由本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7元/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5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3]8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0.06元/股。

  (3)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股。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有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国政府部门批准其设立的证明文件;②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商管理执照等)。由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核准确认该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0.006元/股;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内资股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胡浩、孟志强

  联系电话:010-64991277、010-64991076

  联系传真:010-6499135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707

  邮政编码:10010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审校:陈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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