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9月1日实施 土地收入全额留存本区
时间: 2014-08-19 11:27:44    来源: [ 观点网 ]

明确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观点网讯:8月1日发布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南沙新区金融工作、粤港澳合作、土地收益等方面的明细规定。

  《条例》显示,南沙新区将开展的8大类金融工作事项。其中包括拓展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等。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条例》同时要求,每年将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粤港澳合作方面,《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在医疗合作方面,南沙新区将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在教育合作方面,南沙新区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等措施,支持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与内地高校在南沙新区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建设国际教育合作实验区,探索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模式。

  此外,在资质互认方面,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等。


(发稿:见习编辑 罗舒晗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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