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8月1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95%的资金额度;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对于信誉良好且开发资质较高的企业,在达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和主体封顶三个节点时提高可申请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提高的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证明予以确定。
此外,近期青岛市也已对房地产限购措施进行调整。山东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7月31日发布消息称,为支持刚性需求,稳控房价水平,降低库存幅度,该市自8月1日零时起,对部分区域的住房放开限购。
具体而言,青岛将对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放开限购政策;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套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住房放开限购政策,套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继续执行限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