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推公租房同城异地置换 现正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2014-06-18 00:55:50    来源: [ 观点网 ]

在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观点网讯:6月17日起,深圳市住建局起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持续至6月21日。

  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则不适用。

  《办法》明确,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在深圳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且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未进行过置换活动;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

  (四)置换申请人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当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剩余租赁合同有效期、现居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户型、租金等),意向置换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区位、面积、户型等)、联系方式等。

  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登录置换平台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表》、办理置换业务预约,并到指定窗口办理手续。置换平台计划于6月底建成。

  《办法》强调,在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发稿:莳炻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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