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收市后),卖方,华大地产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一独立第三方,签订协议出售股份及出售债项,总作价900,000,000港元。
出售股份包括Himson Enterprises及Longham Investment之全部已发行股份。该出售债项总额28,759,000港元为现时Himson Enterprises及Longham Investment欠卖方之款项。HimsonEnterprises及Longham Investment分别持有格兰投资70%及30%之权益,格兰投资则拥有该酒店之100%权益。
于本公布之日期,顺豪资源控制顺豪科技之总投票权约52.49%,顺豪科技则控制华大地产之总投票权约71.09%。华大地产,顺豪科技及顺豪资源均于联交所上市。
对顺豪资源及顺豪科技而言,因为该出售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75%,根据上市规则该出售构成一项非常重大出售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规定须作出呈报、公布及股东之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9条,该出售须待顺豪资源股东及顺豪科技股东分别于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方可作实。
顺豪资源之董事会主席郑启文先生(彼透过Trillion Resources控制顺豪资源之投票权超过50%)已知会顺豪资源之董事会,由郑启文先生全资拥有之Trillion Resources (实益拥有154,006,125股顺豪资源股份,占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证券面值约50.60%)将会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以批准该出售。Trillion Resources或其联系人士于该出售并无拥有任何与其他顺豪资源股东不同之利益。
顺豪科技之董事会主席郑启文先生(彼间接透过Omnico Company Inc.控制顺豪科技之投票权超过50%)已知会顺豪科技之董事会,由顺豪资源全资拥有之Omnico Company Inc.(实益拥有281,904,489股顺豪科技股份,占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证券面值约52.49%)将会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以批准该出售。Omnico Company Inc.或其联系人士于该出售中并无拥有任何与其他顺豪科技股东不同之利益。
该出售对华大地产而言构成一项主要交易,因为该出售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比超过25%惟少于7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规定须作出呈报、公布及股东之批准。概因并无华大地产股东须在股东大会上就批准该出售放弃投票,华大地产已从顺豪科技(实益拥有华大地产股份6,360,585,437股,约占有权出席华大地产之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证券面值71.09%)获得该出售之书面批准。因此,华大地产须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出售。
顺豪资源及顺豪科技将载有该出售进一步资料及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连同召开顺豪资源股东及顺豪科技股东之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通函分别寄发予顺豪资源股东及顺豪科技股东。华大地产将载有该出售进一步资料及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寄发予华大地产股东以供参考。因编制本集团之财务资料以包含在所述通函内需要额外时间所述通函未能在本公司出具后15个工作天内寄发予华大地产股东、顺豪科技股东及顺豪资源股东现时预计所述通函将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中左右寄发。就华大地产而言,由于上市规则第14.41(a)条要求如有关交易方由股东书面形式作批准,则相关通函必须在公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天内寄出,因此,华大地产将向联交所作出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之规定。公司将会就有关何时寄发所述通函作进一步公布。
因应公司之要求,公司股份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直至本公布刊发为止。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公司股份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