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3年12月19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新城万嘉与旭辉集团订立该协议,列明就开发位于中国上海市金山区的金山地块而成立的合营企业。
由于该协议的最高适用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成立合营企业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该协议之条款,旭辉集团将向金山地块的项目公司新城旭地的股本投资现金人民币10,000,000元。注资后,新城旭地将由新城万嘉的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合资合营企业,由新城万嘉与旭辉集团各自持有其50%股权。新城万嘉与旭辉集团在必要时亦将按比例提供股东贷款,作为开发金山地块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