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的上市手册(“新加坡上市手册”)第869(4)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与国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开国际”)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之联合公告(“联合公告”)。本公告所用之词汇,除非另有定义,与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新交所于今天为根据国开国际股份认购协议中5,347,921,071股无面值新股(“国开国际认购股份”)在新交所正式股份名单上市及报价授予其原则性批准。本次发行的国开国际认购股份仍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其进一步详情载于联合公告。
新交所通过原则性批准须待(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符合新交所的上市要求;
b)获得独立股东对国开国际股份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批准,包括根据国开国际认购股份按特定授权作出的配发及发行;
c)本公司就遵守新加坡上市手册第704(30)条、第810(1)(c)条及第1207(20)条有关建议认购股份所得款项之运用以及其所得款项用作营运资金之用途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且本公司将于本公司之公告及年报中披露作为营运资金之所得款项用途的具体细节细分;
d)本公司就遵守新加坡上市手册第803条作出的书面承诺;和
e)本公司就不会发行国开国际认购股份予新加坡上市手册第812(1)条所禁止之人士的书面确认。
新交所之原则性批准,不被视为国开国际股份认购、国开国际认购股份、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价值指标。
一份载有有关资料的通函,其中包括:(i)国开国际股份认购,(ii)有关建议增加法定股份之最大数量及修订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以反映其增加,和(ⅲ)致本公司股东(“股东”)的通告,包含提呈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批准之决议案,(其中包括)国开国际股份认购及上述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修正案,将于适当时间寄发予股东。
原则性批准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5,347,921,071股无面值新股上市及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