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保利贵州置业(作为卖方)与贵阳铁投置业订立买卖协议,根据买卖协议,保利贵州置业同意出售而贵阳铁投置业同意购买贵阳保利铁投之1%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4,629,300元(约相等于5,859,873港元)。
贵阳保利铁投主要从事贵阳保利溪湖项目之发展并持有遵义保利置业70%股权。于完成交易后,贵阳保利铁投及遵义保利置业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尽管因贵阳铁投置业为持有贵阳保利铁投49%股权之主要股东而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9)条,基于(a)买卖协议所涉之出售事项按一般商业条款签订;(b)出售事项为关连交易仅因涉及本公司一位关连人士与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即贵阳保利铁投)的关系;(c)贵阳保利铁投之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的价值自其成立至今期间的有关百分比率均低于10%;及(d)出售事项之代价比率低于10%,该出售事项为可豁免之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8条,于完成交易后贵阳保利铁投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故贵阳保利铁投100%之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用于计算百分比率。由于出售事项之所有相关百分比率均低于25%而只有一项百分比率超过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之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