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宣布,于2013年11月1日,嘉兴城市建设、嘉兴银泰及银泰百货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其中.括),嘉兴银泰及银泰百货同意出售而嘉兴城市建设同意购买嘉兴银泰新天地合共60%的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362,488,800元。紧随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嘉兴银泰新天地将由嘉兴城市建设全资拥有,本公司将不再拥有嘉兴银泰新天地的任何权益,因此,嘉兴银泰新天地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以及其项下的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影响
紧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前,嘉兴银泰新天地由嘉兴城市建设、嘉兴银泰及银泰百货分别拥有40%、30%及30%权益。嘉兴银泰及银泰百货均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嘉兴城市建设作为嘉兴银泰新天地的主要股东,乃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将被视为关连交易。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所载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