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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控股:中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作者: 深圳控股     时间: 2013-10-17 10:13:46    来源: [ 观点网 ]

合资格股东就中期股息拥有以下选择,配发代息股份,就于记录日期所持有之每股股份支付0.07港元现金,部份以现金及部份以代息股份方式,最多可发行114,203,218股代息股份。

  以股代息计划之详情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合资格股东就中期股息拥有以下选择:

  (a)配发代息股份(其数目按如下解释厘定);或

  (b)就于记录日期所持有之每股股份支付0.07港元现金;或

  (c)部份以现金及部份以代息股份方式。

  就计算根据上文(a)及(c)项下将予配发之代息股份数目而言,代息股份之配发价固定为每股股份3.25港元(“平均收市价”),即于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起计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每股股份收市价之平均价值。因此,合资格股东就于记录日期以其名义登记之彼等现有股份(并无就此作出中期股息以股代息配额之现金选择)将收取之代息股份数目将按如下方式计算。

  根据上文所述,最多可发行114,203,218股代息股份。合资格股东将有权选择按彼等意愿形式收取中期股息之最后日期及时间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将向各合资格股东发行之代息股份数目将向下调整至最接近之整数。代息股份之零碎配额将不予理会,而有关利益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将于获发行后在各方面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彼等无权享有中期股息。

  以股代息计划之好处

  董事认为,由于以股代息计划将使股东能够进一步参与本公司之股本及本公司将保留现金以供其营运之用,故以股代息计划对股东及本公司双方均有利。

  以股代息计划之条件

  以股代息计划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就中期股息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

  以股代息计划之影响

  股东应注意,彼等对代息股份之任何接纳可能导致须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作出披露。股东如就该等条文对彼等可能构成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建议寻求彼等本身之专业意见。股东如对其税务状况有任何疑问,亦建议寻求彼等本身之专业意见。

  深圳控股:中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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