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配售事项
董事会获黄先生(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通知,配售协议(定义见下文)项下之所有先决条件已根据配售协议(定义见下文)达成。配售事项(“配售事项”)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根据配售协议(定义见下文)完成,与收购事项同时完成。根据黄先生与招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配售协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黄先生促使本公司按配售价每股代价股份0.37港元,向配售代理(定义见下文)配发及发行合共354,458,730股代价股份,而配售代理作为代名人,代多于六名承配人持有有关股份。尽董事所知,并无承配人获配发之股数超过配售事项及收购事项完成后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之5%。
完成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协议项下之所有先决条件已根据协议达成。收购事项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完成。根据协议及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分别向黄先生及配售代理配发及发行1,192,243,972股及354,458,730股代价股份,而配售代理作为代名人,代多于六名承配人持有有关股份。
完成交易后,元茂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遵守上市规则公众持股量之规定
于收购事项及配售事项同时完成后(假设并无行使认沽期权及购股权),公众持有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26.12%,故本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公众持股量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