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之中期报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上述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本集团成员公司与卖方订立协议,以收购天津天潇全部股权。天津天潇的主要资产为位于中国天津河东区津塘路的土地。
于本公告日期,卖方尚未交付土地,未按协议完成土地规划指标的调整。卖方亦未向本集团作出任何赔偿,包括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或之前支付协议所载有关土地规划指标调整的赔偿款。由于卖方无法交付土地,本集团已通知卖方并暂缓支付协议项下应由本集团支付予卖方的余下款项。
本集团一直敦促卖方按协议所载条款执行并承担其合同责任,同时要求卖方尽快完成土地整理后向本集团移交土地。
就本集团所知,卖方及当地政府正在积极推进解决土地的整理工作。当项目有任何重大进展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所规定,本公司将另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