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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房地产: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作者: 天房地产     时间: 2013-07-23 16:21:03    来源: [ 观点网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2012年末股本总额1,105,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2,927,5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712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公司直接发放股息红利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9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30日

        3、现金红利到帐日:2013年8月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本条上款所列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未办理确认的内部职工股的个人股东,凭股权证(或股权证持有卡、天津证券帐户卡)和身份证原件及上海证券帐户卡;未办理确认的法人股股东凭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股权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帐户卡,到天津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并领取红利。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9号

  电话:022—23392621 022-23396296

  办理时间:自2013年8月5日开始,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六、咨询办法咨询地点:

  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公司

  证券部咨询电话:022—23392621 022—23317185

  传真:022—2331718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天房地产: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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