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18日,《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三环”以内原则上配建廉租房、公租房,“三环”以外原则上配建经适房、限价房。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廉租房、公租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适房、限价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
《办法》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原地配建为主,均应当以实物房源进行移交。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且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建(保障)部门申请,经昆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实行异地配建。
而实行异地配建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新建、出资代建、购买等方式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配建比例应当根据基准地价的变化实施分级放大。
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指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约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规划设计审批、办理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有关手续;未按照建设要求规定保证配建房源质量和进度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