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基本情况
经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局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及201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接受公司股东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所提供的总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间为自相关合同签订起不超过36个月,资金占用费参照东方信隆统借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基金、保险机构等)的利率水平(利率水平最高不超过12%)。上述总额度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获得东方信隆财务资助的最高余额,财务资助的方式可以通过东方信隆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进行。
现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接受公司股东东方信隆所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调整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范围内(截至目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21.96亿元,未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若发生变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接受公司股东东方信隆所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亦随之变化),除上述额度增加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接受东方信隆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方式、资金占用费等其他条件均保持不变。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方信隆受相同法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控制,且东方信隆系公司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