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旭浦与上海福凯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订立买卖合同,据此,上海旭浦同意出售,而上海福凯同意按总金额人民币33,448,051元购买该等物业。
上海福凯由上海建浦全资拥有,而后者由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分别拥有其中60%、30%及10%股本权益。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为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合共约69.84%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上海福凯为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的联系人士以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出售物业因而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2条,由于出售物业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故出售物业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