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29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指出,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市政府应当在该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不利于南沙新区发展的市级审批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政府停止执行。
草案规定,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费用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在南沙新区与开发区、保税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关系上,草案规定南沙新区范围内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留原有自主管理体制和权限。南沙新区所获上级政府授权和优惠政策,适用于上述园区。
草案还指,南沙新区应当对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金融监管等垂直管理部门履职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和予以协助。
在土地利用上,草案要求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南沙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
该草案称,南沙新区相邻两千五百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南沙新区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金融政策上,草案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