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助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在本意见出具之前已收到公司提供的李春先生的个人简历,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李春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同意聘任李春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李春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