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13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于房主将房屋“托管”给中介,中介每月支付其房租,并于房源出租中赚取差价的“中介托管”或“房屋银行”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拟禁止房屋托管,即中介代收房租赚取差价。
同时,《办法》拟规定,原来接受当事人委托代收代付房屋租金等费用的中介机构,应当于自规定之日起停止接受新的代收代付委托。对于还在合同期内的业务,则要主动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并于规定时间前将租金支付方式调整为租赁双方自行划转。
新出台的《办法》对于一些与购房者、租房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也作出规定,例如,拟规定中介费在房屋过户后缴纳,以及续租时不得收取中介费。
此外,《办法》拟禁止的规定中包括代理同一房屋的出售与承购、出租与承租经纪服务;禁止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采取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设置房屋租赁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赚取差价。
同时,还拟禁止中介用打电话、发信息、上门洽谈等方式骚扰他人的行为,而中介门店在发布房源时,不得在经营场所外摆摊立牌、发放广告传单。
拟禁止的规定中还规定中介机构及人员禁止“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多贷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根据住建部的相关规定,如果协助避税,将对中介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中介机构,则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据悉,就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公众可在本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住建委。